反分裂國家法PPT簡潔紅色反對外部勢力干涉爭取國家和平統一法治保障專題課件
某某某2021年11月11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前言/PREFACE2005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2896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這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為遏制“臺獨”分裂、促進兩岸關系發展、反對外部勢力干涉臺灣問題、爭取國家和平統一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反分裂國家法》 只針對臺灣問題。
目錄/CONTENTS1法條背景2全文學習
法條背景第一部分1921 - 2021
不允許分裂中國領土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組織在任何時候任何政黨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堅決反對。
《反分裂國家法》其中明確了“五個鼓勵和推動”及“平等協商和談判”六大議題的法制化,充分體現了“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通過和平的方式實現祖國統一”的誠意,體現了“盡最大努力維護廣大臺灣同胞福祉”的善意。《反分裂國家法》“以法 制獨”,劃出“臺獨”紅線,成為“臺獨”的“緊箍咒”把反“臺獨”、反分裂活動上升為國家意志和全民意志,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提供了強大有效的法律武器和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對于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全文學習第二部分1921 - 2021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一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二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三條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第四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后,臺灣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五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第六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第七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八條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第九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條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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