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課藍色大氣國家監察法權威發布解讀兩會監察體制改革PPT模板
國家監察法權威發布解讀—辦圖網黨支部—中華人民共和國
前 言QIAN YAN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目錄CONTENTS制定監察法的重要意義 監察法草案的主要內容監察法草案起草過程、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010203
第一部分Part one制定監察法的重要意義
第二部分Part two監察法草案起草過程、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監察法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2017年6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次審議后,根據黨中央同意的相關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送23個中央國家機關以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召開專家會,聽取了憲法、行政法和刑事訴訟法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2017年6月下旬
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17年11月7日-12月6日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黨的十九大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再次審議,認為草案貫徹落實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決定將監察法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17年12月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018年1月18日-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根據憲法修改精神作了進一步修改。2018年1月29日-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監察法草案發送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2018年1月31日
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匯報,原則同意《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據黨中央指示精神,對草案作了進一步完善。2018年2月8日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形成了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zd思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使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堅持與憲法修改保持一致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三部分Part three監察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草案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zd思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草案第二條)。
明確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關于監察工作的原則。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草案第四條)。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草案第五條)。
明確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關于監察工作的方針。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草案第六條)。
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關于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根據本次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關于監察委員會的職責。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草案第十一條)。
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按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關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草案第十五條)。
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嚴格規范監察程序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草案在監察程序一章中,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嚴格規范監察程序關于留置措施的程序。為了嚴格規范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監督四個方面
接受人大監督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草案第五十三條)。1
強化自我監督草案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草案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草案還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草案第五十四條)。2
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3
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責任中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草案第六十五條)。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草案第六十七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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