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PPT黨政風黨的紀律建設輔導課件
工圖網 www.muzidx.com黨紀學習教育 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明確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為方便學習,從公開資料中整理了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供大家參考學習。前 言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規則:33(1)如適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黨紀處理,應表述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條之規定”,能具體到款、項的還應寫明款、項。 (2)如同時適用新舊條例進行黨紀處理,應表述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條,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條,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條之規定”,能具體到款、項的還應寫明款、項。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3)如需引用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分以及合并處理、先處后移、違紀所得收繳等條款,應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條款。 (4)對于跨越新修訂條例施行日期的違紀行為,在具體適用條例時,應特別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對2024年1月1日后發生的違紀行為,一律適用新修訂條例。二是對2024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紀行為,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一般情況下適用違紀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處理,只有新修訂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才適用新修訂條例處理。三是對開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為,應當適用新修訂條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紀法銜接條款系實體性條款,應適用上述原則。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55條(新增結交、充當政治騙子):34《條例》新增第五十五條,明確對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以及充當政治騙子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嚴厲打擊那些所謂“有背景”的政治騙子;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進一步強調,要有力打擊各種政治騙子,嚴格防止把商品交換原則帶到黨內。結交、充當政治騙子,是近年來執紀監督中發現的較為典型的一類問題。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政治騙子手法多樣,花樣翻新,主要表現為:一是慣于身份偽裝,有的冒充領導干部或者領導干部的親友、身邊工作人員,有的自稱“關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長行為包裝,有的偽造與領導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級轎車、出入高檔飯店,有的以傳播政治謠言方式制造掌握“內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偽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圍獵”,有的吹噓能找關系幫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稱能幫違紀違法干部說情消災、抹掉問題、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騙子的手段、說辭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黨員領導干部信以為真,奉其為座上賓,甘于被其利用、欺騙,甚至主動結交,說到底是為了提拔重用而熱衷搞旁門左道,信奉所謂“潛規則”而找“門子”,從而被迷住了心竅,本質在于投機鉆營。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從執紀執法實踐看,不少嚴重腐敗問題背后有政治騙子的身影。當前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尚未徹底根除,其中一個表現就是錯誤思想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習慣走“特殊門路”、享“特殊照顧”,模糊是非邊界,也為政治騙子提供了條件。結交甚至充當政治騙子,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對此類具有嚴重政治危害的非組織行為進行堅決懲治,有利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促進黨員、干部做到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57條(新增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35《條例》新增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強調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成為領導干部政績觀的重要內容。新征程上推動高質量發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應當說,大多數干部能夠積極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不少是因為政績觀錯位造成的。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忘記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把干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于獲取升遷資本,喜歡“做秀”而不是“做事”,熱衷于“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重危害。比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不正確,盲目舉債、寅吃卯糧,違法違規或者變相舉債融資形成的隱性債務問題突出,或者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大搞低層次重復建設,等等,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作出本款規定,有利于推動黨員領導干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同時,《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原來的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并規定為從重加重處分情形。主要考慮是,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從根本上背離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因此,《條例》作出了上述調整。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80條(新增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36《條例》第八十條新增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紀律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的。《監察法》第十八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在案件審查時,往往會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涉案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著對黨內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共同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107條(新增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37《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對領導干部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現實生活中,黨員領導干部的不廉潔行為,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并因此謀取了私利,必須嚴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沖突,屬于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范。《條例》本條就是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此外,《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舉,同時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總的原則是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黨中央以及本單位、本地區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親屬的教育和約束,帶頭廉潔治家。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122條(充實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38《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宣布,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標志著我們黨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我們從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必須堅持脫貧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始終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切身利益。《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中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從而督促相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130條(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賬”):39《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這里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賬”是個形象的說法,表面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領導干部的職責。新上任的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舊賬”、及時止損。但在實踐中,仍有領導干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借口,對一些歷史欠賬、“半拉子工程”、遺留問題,選擇視而不見、久拖不決,這本質上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沒有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中,提出需要解決6個方面突出問題,其中“擔當作為方面”就包括缺乏擔責意識、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動真碰硬等表現,直指“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要害。黨員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在《條例》中專門增寫這一款規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認識、切實履責,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132條(新增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內容):40《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違紀情形中新增三項規定,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這些都是當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比較典型的行為表現,在調研中黨員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格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持續糾治“四風”,把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顯成效。黨的二十大進一步強調,“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黨內的一個頑瘴痼疾,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具有頑固性和反復性。比如,有的搞“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式”落實;有的像打造旅游線路一樣打造“經典調研線路”,習慣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點水式”調研;有的督查檢查考核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復、過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會海,等等。《條例》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糾治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動真碰硬、務求實效。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139條(新增統計造假):41《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一規定是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紀現象。比如,有的地方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不顧發展實際,為了虛增GDP數值,通過召開黨委常委會和經濟調度會等方式,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地方統計部門膽大妄為、肆意篡改,造成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有的負有統計數據審核職責的領導干部,把關不嚴、失管失察,對統計數據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行為涉及人員多、行為鏈條長,嚴重敗壞黨風政風,透支黨和政府公信力,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與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背道而馳。習近平總書記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行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中央先后印發《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開展統計造假屢禁難絕專項治理行動。《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銜接上述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對統計造假行為的處分規定,凸顯了治理統計造假,不僅要執行好國家法律法規,還要充分發揮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引領帶動作用。
黨紀學習教育——應知應會知識100條(二)2023年版《黨紀處分條例》第153條(增寫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42互聯網時代,黨員在全社會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不僅體現在線下,同樣體現在線上,這也是堅持對黨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與時俱進的要求。近年來,黨員不當網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視頻,成為“熱點新聞”;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引發輿論炒作,等等。如果對黨員的相關網絡行為不加以紀律約束,會帶來不良示范效應甚至引發負面網絡輿情,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條例》適應形勢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當然,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只是場景不同,相關行為表現的性質是一樣的,違反《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的不少行為,都有可能在網上發生。比如,在網上發布、傳播涉政有害言論的,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網上違規收送電子紅包的,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等等,要分別適用相關紀律中的對應條款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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